监理:尴尬的地位将改变
—— 角色面临调整,转型势在必然
监理,在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中本应该是一个“公正、独立、自主”的第三方角色。按照行业规定规程行使职权,对工程质量尽职,对项目管理尽责,使建设方放心,让施工方心服。
但眼下监理这一职业却是一个尴尬的角色。在国外,监理不但能够管理施工单位,还能够拒绝业主单位提出的不合理建议。但是在国内,业主支配监理,施工防着监理,使监理人员受制于人,无可奈何。
建设方对项目管理的乱插手,对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等的干涉,削弱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监理便很难去“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地位变得越来越尴尬。
眼下,这一尴尬的现状就要改变了。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提出为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决定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工作,自2020年10月开始,试点工作为期2年。
开展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的目的,在于探索工程监理的服务转型方式,防范化解工程履约和质量安全风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高工程监理行业的服务能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模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住建部的试点范围选择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浙江省台州市、衢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空港经济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代建项目。
那么试点的内容都有哪些呢?
(一)服务定位。加强工程重大风险控制,采用巡查、抽检等方式,针对建设项目重要部位、关键风险点,抽查工程参建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提出处置建议。
(二)能力要求。承担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具有监理综合或专业甲级资质,具有施工现场信息化监管手段和工程监测检测控制能力,熟悉该区域地方标准和政策文件。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资格。
(三)购买主体。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的主体是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单位或承担建设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企业。服务费可按照“薪酬+奖励”的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统筹安排。
(五)成果应用。委托单位应通过合同约定授权监理巡查服务企业,为其提供尽职履约必要条件。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理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监理巡查服务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平、公正、独立开展巡查业务。巡查结果可作为参建单位履约评估的依据。
(六)履约评估。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对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的履约监督,保证监理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完善履约评估机制,拓宽履约评估应用,探索建立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企业“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