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个较为常见的术语。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
在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暂估价是个较为常见的术语。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专业工程图纸不完备的情况下,暂估价的设置对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投资收益等方面都有积极地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以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缺失,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容易引起诸多争议或纠纷。鉴于此,有必要对暂估价做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一、暂估价的渊源及定义
在我国,暂估价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该文件虽然首次出现了“暂估价”的名词,但这个“暂估价”仅指货物,且该文件并未对暂估价进行具体的解释或说明。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简称“56号令”),56号令中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通用条款第1.1.5.5条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规定系我国官方文件对“暂估价”的首次定义。2008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条规定中的规范术语:“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该规定中,暂估价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2012年12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在相应部分增加了工程设备暂估价部分,该规定保持了与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2012年2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同时,这也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暂估价定义进行了明确。
由此可见,暂估价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阶段预见必然发生,但由于设计及建设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的价格或金额。设置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原因主要出于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投资收益等方面的考虑,这些暂估项目的设置切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暂估价的计价方式及招标主体探讨
1.暂估价的计价方式分析
暂估价的计价方式,在2012年之前国家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直到《实施条例》才有了明确的规定,即“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由此可见,暂估价计价方式非常明确,即“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具体的规模标准应为目前现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规模标准。在此规模标准以下的暂估价,招标人可以选择招标确定价格,也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比价或直接委托发包等形式确定价格;对于上述规模标准以上的暂估价,应当采用与原总包合同同样的招标形式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2.暂估价的招标主体探讨
对于暂估价的招标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不同的主体,既有以发包人名义直接招标的形式,也有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招标的形式,同时还有以承包人名义直接招标的形式,但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具体应采取哪种形式成了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首先,《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由此可见,暂估价分包单位的管理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可以理解为总包合同的承包人是暂估价招标的重要主体单位。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在通用条款第10.7.1条做出了具体约定,即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确定:第一种是“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种是“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第三种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确定暂估价的招标主体,首先应该选择总包合同的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其次也可以选择总包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共同招标主体。
三、暂估价的设置内容及比例探讨
由于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仍不是十分完善,不少地方存在缺陷或漏洞,时有发包人为了规避暂估价的招标程序,而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暂估价项目进行肢解或故意降低其金额,为项目实施过程中规避招标规模标准埋下伏笔的情况发生。
1.暂估价的设置内容分析
在发包人总承包招标时,具体哪些内容可以设置为暂估价,各个发包人站的角度不同,思想也不同,造成目前暂估价的项目设置随意性较大。为了规范暂估价的设置标准,《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由此可见,设置暂估价的内容唯一标准即“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在总承包招标时,具体哪些专业工程不能确定价格,需要根据设计图纸等文件作出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不能随意设置。例如消防工程,如果涉及图纸明确,总承包招标时,就不能将其设置为暂估价;又如幕墙工程,如果设计图纸仅做建筑事宜,并注明幕墙工程需二次深化设计后由专业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说明,总承招标时,则可以将幕墙工程设置为暂估价。因此,作为总承包招标时的招标人,必须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文件,合法、合规、合理地设置暂估价项目,以免在项目竣工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时,出现违法或者违规现象。
2.暂估价的设置比例探讨
暂估价设置比例问题,各个行业或各个地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公职>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分包工程和设备、材料,暂估价和暂定项目的合计金额占预计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又如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中明确规定,“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鉴于各地及各行业的规定不尽一致,作为总承包招标时的招标人,在起草或审核招标文件时,首先需要厘清招标工程所属行业或者所在地区,暂估价首先不能突破明确的规定标准;其次,对暂估价不能随意定价,虽然暂时能准确确定其工程价款,但仍需认真调查市场价格和研究设计文件,将暂估价的金额确定在合理、合规的范围内。
暂估价作为招投标领域的一个新兴的内容,还有诸多方面需要研究和完善。作为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起草或审查招标文件时,应从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角度,认真审视暂估价的设置范围和金额,同时还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和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有关的其他问题,包括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标底(招标控制价)编制相关问题、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付款问题(即合同的相对性问题及总包合同价款支付)、增值税抵扣、总包管理费的记取比例和总包合同义务问题、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中再次设置暂估价的材料设备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给定的总包转化身份、重新竞争经投标后成为分包工程施工人实操问题以及EPC合同条件下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管理等诸多方面。在肯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设置对于工程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应规范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招标工作,坚持施工总承包责任主体的一元化原则,从而更好滴推进工程建设。(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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